《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颁布的立法背景,正是1日起正式推行的《民法典》规定,该条法律条文初次确认并将“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独立的质押类型。
依据新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肯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需要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含现有些和将来的资金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含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含: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含销售货物,提供水、电、气、暖,常识产权的许可用等;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含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在《民法典》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推行以前,企业借助自己拥有些应收账款进行筹资的途径主如果银行保理。应收账款保理是指银行银行应提供商需要,以筹资方法承购提供商的应收账款,并由提供商以书面形式公告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帐款管理和债权收购。
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的主要不同在于:
第一,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首要条件势必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买卖中,银行按肯定的比率向被筹资方支付买卖对价以购买被筹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法收回其支付的买卖对价;
第二,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不然债权人不可以通过实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买卖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成本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假如设立质押担保,即便债权人不选择实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倡导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买卖中,银行除去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以外,不可以对被筹资方倡导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