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是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察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无需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2、办理所需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外资企业法推行细节》第十条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可研报告;
外资企业章程;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回话;
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项文件需要用中文书写;、、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一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它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2]。
3、审批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外资企业法推行细节》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假如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需要限时补报或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