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出租,是一种新型的筹资投资方法,不少个人、企业都可以通过筹资出租的方法,购买到所需的汽车、机械设施等筹资出租物。但在实践中,因为筹资出租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出租物会出现意料之外毁损、灭失的情形。这个时候该由哪个承担出租物的损失,总是就成了承租人与出租人争议的焦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筹资出租物损毁损毁、灭失的时间不同,会致使不一样的结果。
1、筹资出租物在出卖人出货之前,损毁灭失的,其损失由出租物的出卖人承担。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筹资出租物在出货前损毁灭失的,其后果应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承租人之间不产生关于出租物的赔偿或补偿关系。也就是说,在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没特殊约定的状况下,这个时候筹资出租物损毁的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在筹资出租期间或承租人占有出租物期间,出租物毁损、灭失的,其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筹资出租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在占有出租物期间,出租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换而言之,这段时间出租物损毁灭失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同时假如承租人仍然想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则出租人无权需要其他补偿,也不可以需要解除筹资出租合同。假如承租人因没办法继续用出租物而需要解除筹资出租合同,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筹资出租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出租物折旧状况对出租人予以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规定,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该根据约定来确定该由哪个承担出租物损毁灭失的损失。
3、筹资出租合同约定的出租期间届满将来承租人继续占有出租物的,出租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损失,同时因出租物所有权已经是承租人,出租人无权获得补偿。
筹资出租物损毁灭失缘由多种多样,不一样的缘由、不同时间都会致使不一样的结果出现。如你遭遇见这种状况的,又没办法十分确定该由哪个承担损失的,可以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