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在现实日常,时常会出现,总是都给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等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导致了紧急损害。因此,认清那些行为是信用证欺诈,是具备要紧意义的,既能准时止损,又能尽快通过警方或法院追责索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不真实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出货货物或者出货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真实的基础买卖;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在实践中,出现的信用证欺诈行为,各有不同,也不限于上述三种明确的情形,这也是第四项存在的意义。在用信用证进行买卖、筹资时,都需要严格进行审察,以免上当被骗。
假如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等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并觉得将会给其导致很难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暂停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根据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除此之外,如果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等利害关系人,觉得是信用证诈骗的,同样可以报警处置。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需要收到刑法处罚:
(1)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办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个时候,通过警方追查,不但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而且也很利于追回损失。所以假如觉得有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报警处置最妥当。
因此,假如要想用信用证买卖、筹资的,应该真凭实据,不要用非法方法,那样损人不利己。假如一时行差踏错,被起诉或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最好尽快委托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帮助处置,争取宽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