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别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但因为建设工程具备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需要高等特征,因此,<民法典)第16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备以下法律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需要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能够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可以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备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备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需要高等特征。(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遭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因为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遭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备较严格的程序。(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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