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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警察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采集证据;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2、关于汽车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汽车进行检验、鉴别;检验、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生活理、精神情况、人体损伤、尸体、汽车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与现场的道路情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检验、鉴别。检验、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别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3、检验、鉴别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用户。《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汽车除检验、鉴别外,不能用。检验、鉴别完成后5日内公告当事人领取事故汽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汽车或者经公告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置。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汽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总结:交通警察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5日内应当委托有关鉴别机构,鉴别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别,经批准还可以延长十日,也就是30日,鉴别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用户,所以,交警扣留事故汽车一般是30天至40天。注:1、检验、鉴别不可以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别,那样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验、鉴别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