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讲解》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暂停实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尽管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范,但这一规范应当被限定在对原当事人导致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原则上不停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实行。但,假如实行标的对原当事人和第三人具备不可分性,或者存在其他合理想,继续强制实行可能使第三人的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失,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暂停实行。是不是暂停实行,人民法院依据案情需要具备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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