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投资人在投资时,不想承担投资风险,只想获得投资收益,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在合伙投资协议约定不担风险只享收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此类条约会因违法而无效,投资人应该看重这个问题。
合伙协议约定不但风险只享收益条约无效
依据国内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最典型的特点是各合作伙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假如一方只获得固定的收入,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则其性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底条约,合同中该条约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一般会被视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当“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人(即筹资人)应该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但只能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收取所得利益。
因此,对投资人而言,是不可以在投资人合同中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条约,即使约定了,也会因违法而无效。
确有投资需要的,该如何处置?
假如投资人确实向用手头上的空闲资金投资获利的,可以选择更稳健的投资方法,如签订借款协议,将钱借给筹资人,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而不是签订投资人协议。
又或者在合作伙伴内部约定承担盈亏的比率,对风险、收益等在内部进行明确约定,但合伙债务对外均按全部债务由每一个合作伙伴分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了,投资人应该依据自己实质状况,选择适合的投资方法,而不要想着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在签订风险投资协议前,最好咨询专业经济纠纷律师,或者直接由律师代拟协议,尽量剔除潜藏的法律风险,防止发生非必须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