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己没办法举证的如何解决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可以自行采集到的,或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采集。以上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采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发布调查令,需要有关单位提供其学会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类型是国内的民事诉讼证据类型划分中的特点。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备真实与不真实并存的特征。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只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要紧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水平、规格、特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点和自己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状况。民事诉讼中容易见到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含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获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不同。
6、证人证言。
7、鉴别建议。鉴别建议是专业职员运用其专门常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剖析辨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建议,以作为法官判断有关证据真假的参考依据。
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职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肯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职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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