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职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员工;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公民同意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可以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委托员工的,应当提交可以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员工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