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开放程度和同意程度的加强,未登记结婚就在一块生活的男女并不少见,像如此未登记结婚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那样补办结婚登记的登记效力是从什么时间算的呢?具体解答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1、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在一块居住生活是一般认定是同居关系,假如要实事求是的处置起来就要分成以下两种不一样的状况: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推行这一时间为分界点,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在实践中承认其是事实婚姻,认定夫妻关系成立;若是《婚姻登记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也就意味着男女双方不可以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等等。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依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第1079条第3款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他们离婚的法定缘由。第1091条规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致使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没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假如双方都没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婚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遭到干预,也没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等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同居时不拥有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不可以追认到登记之前,也就是说补办登记结婚的效力应从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拥有结婚的实质要件,只不过未领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后否认事实婚姻,假如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样的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可以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效力还是从登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