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贸易环境的拉大,买卖的主体也在扩大,但其中也不乏有人借用国际贸易的幌子,受利益驱动进行欺诈活动。不过,按规定,并非所有些国际贸易欺诈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质中,下面几种状况的欺诈就能得到豁免:
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样的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买卖了,那样即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没有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出售,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样的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买卖,双方都没损失,那样也就不需要再去追究欺诈了。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推行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双方都不知情,那样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找第三人,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过,上面说到的状况都是可以豁免掉的,但实质中还是应该注意防范,一般可以注意下面几件事:
1、国内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需要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法来分辨真假。而且最好需要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准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不是含有“软条约”。假如信用证含有“软条约”,那就要需要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国内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假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公告我方银行并需要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顾客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区域的顾客,最佳选择信用证方法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顾客,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法或电汇方法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法,还要尽可能防止用。
最后,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有损失,而合同一方是有责任的,那样可以就此状况找他们需要赔偿,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