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心急上当被骗梁-女性在报上看到一则房子出租企业的广告,某处有套一居室欲出租,租金为每月800元,梁-女性正愁找不到适合的房屋,一看感觉正适合,于是,她快点按着报纸上所登的地址找到了这家房产出租公司。企业的小姐非常是热情,说立刻可以和房主联系,并由业务员带梁-女性去看房。公司派了两个小伙子与梁-女性一块到了房主的楼下,业务员让梁-女性先交800元押金,称是看房押金,并与梁-女性签了合同。梁-女性签完合同交了钱,业务员说,收据得要回公司开,合同也只有一份,只能保存在公司。
由于急于看房,梁-女性也没再怎么说,但等了半天,房主也没出现。梁-女性着急便询问房主什么时间到,业务员说房主正往这儿赶,一会儿就到。最后,业务员又给房主打电话,房主称有急事,暂时来不了,改天再看房。梁-女性感觉非常扫兴,心想看不成房,就把押金退还给我吧!到了咨询公司,一说退钱,小姐却说按合同规定,房地产买卖、出租等退款要等一个月将来,梁-女性叫苦不迭。其后,该中介公司一直没退押金。 [案例二] 2002年初,马某借用别人营业执照,开办了房子中介公司,开始还能守法经营,但随后为了来钱快,便开始了不法经营。200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刘某等人,在北京某写字楼B座119室以房子中介为名,骗取了41人中介费34720元。他们以房子中介的名义,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大做不真实租房广告,在没房源的状况下,编造较好的房子状况,加以极低的租房价格,引诱租房人相信,在与租房人签订房子经纪委托合同后,骗取租房人交纳的中介费,导致40余人被骗。 2003年3月7日,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郭某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陆续向被告人追缴非法所得的34720元发还被害人。 房子中介骗人的事例多有所见,借助合同欺骗买家是其惯用的伎两个。双方签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形式,但合同中的具体条约需要是双方协商确定。依据建设部《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咨询是指为房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同时,房产中介服务成本由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成本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在案例一中,梁-女性的缴费地址并不是在公司营业场合,而且所签协议又仅有一份,这类都是中介公司在违规操作,但因为梁-女性急于租房,便上了中介企业的当。其实,依据上述《规定》第二十二条:“房产中介服务职员在房产中介活动中不能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该中介公司在与所谓“房主”的联系过程中,这个房主根本没出现,事实上是中介公司设的圈套。 买家在通过中介公司租房时要先签协议,并看清合同条约,对自己不利的条约应另行与中介公司约定。在支付有关成本时,更需要谨慎,无论怎么样,也应在出货钱款时,需要他们开具发票。 在案例二中,受害人让人骗的多是1000元、500元,最多没超越1100元。此案例告诉大家,目前不少骗子都是借助大家爱占小实惠的心理进行诈骗。因为一次骗取的并不多,所以不少人都是自认倒霉,不去向有关部门举报,这就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因此,大家在这里提醒大伙,对待我们的权益,要依法维护,遇见此类事件,能勇敢站出来,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的人再遭受损失。同时,大家提醒买家,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结束后,受害人还可以继续维权,可通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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