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包某是某制衣厂司机。该厂为包某驾驶的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该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该合同未明确规定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率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之条约。
[某日,包某驾驶该车在本市某路口与骑车人蔻某相刮,发生了交通事故。包某分别向本市某交通队和保险公司报了案。8月7日,交通队就此事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7月31日早6时40分,司机包某开车在本市某路口由西往东行驶,适有蔻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临近,司机包某在采取制动向左躲闪过程中,导致司机包某驾驶的汽车的右边与蔻某所骑自行车接触,导致双方汽车损毁,骑车人蔻某倒地受伤;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司机包某驾驶的汽车制动不合格,从而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处置方法》第17条第2款(即: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认定司机包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交通队出具了赔偿建议书:该建议书载明,司机包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建议由司机包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交通队主持司机包某与骑车人蔻某进行调解,并出具了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此事故给骑车人蔻某导致的损失由司机包某承担,双方赞同,至此结案。此后,制衣厂依据该调解书对骑车人蔻某进行了赔偿。
[该制衣厂向骑车人蔻某赔偿后,持有关材料到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保险金时,遭到拒绝。拒绝理由是,在此事故中,交通队只认定了制衣厂司机包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却未划分事故责任比率,故不认可赔付保险金。鉴于此,制衣厂诉至法院,需要判令保险公司以交通队出具的调解书上的赔偿损失金额,根据司机包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比率进行赔付保险金。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率,保险公司是不是应当理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一样的建议:
[一种建议觉得,此次交通事故是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另一种建议觉得,依据保险合同有关条约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比率予以明确划分的状况下,保险公司没办法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绝对免赔率加以确定。所以,根据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比率明确划分之前,不应当予以赔偿。这是从合同的条约中可以得出的合理结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建议。
[1.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形式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状况下,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理赔,不能以对理赔条件作出的单方限制性讲解为由拒绝承担合同义务。本案被保险人制衣厂的保险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对骑车人蔻某导致了人身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制衣厂司机包某对事故负有责任,且制衣厂已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向骑车人蔻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原告持有有关材料需要索赔时,依据保险合同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划分责任事故比率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拥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赔条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可以推定为制衣厂司机包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诉讼中的推定是指法官依据事实之间的正常状态联系,以已经查明的事实判断另一很难证明的事实的存在。已经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判断出来的事实为推定事实,因为二者存在逻辑上的共存关系,所以只须基础事实存在,就能觉得被推定的事实存在而无须证明。诉讼推定的办法可以是逻辑推理办法,也可以凭着生活常理和经验进行剖析、推定。推定的结果一般具备合理性和确定性,但在民事诉讼中,其靠谱性只须达到优势程度即可,不具备绝对性。本案中,交通队在司机包某与骑车人蔻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准时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及责任认定,并确认事故的发生是因司机包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汽车所致,司机包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机动车辆应该保证车子的状况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需要保证齐全、有效”的规定,据此,作出了司机包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的认定。其次,在交通队对事故的调查过程中,并没对骑车人蔻某作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以上基础事实,笔者觉得,交通队对司机包某负有事故责任的认定,制衣厂应承担对骑车人蔻某所遭受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在制衣厂向骑车人蔻某赔偿后,保险公司理应依据其与制衣厂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汽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对制衣厂进行保险理赔。
[3.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划分责任比率则不予赔偿之免责条约,故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未划分责任比率为由拒绝赔付制衣厂保险金的做法,缺少合同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39条“使用格式化条约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时间提请他们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约,根据他们的需要,对该条约予以说明”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和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对我们的免责事由予以说明。而本案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未就当被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划分事故责任作出提示或说明,且在制衣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向制衣厂说明依据保险合同中第20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未划分责任比率不予赔付之有关事情。另外,保险公司应该比制衣厂更知道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其应该在保险合同中对未划分事故责任比率的交通事故的状况予以预见并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