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设项目的构成和推行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需要来剖析,建设项目出售应拥有如下条件:(1)转受让方应拥有房产开发经营资格(但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并不是用于再出售或产品房买卖的可不受经营范围限制);(2)出售方持有合法获得的土地用权证或土地用权批文、红线图;(3)已作了肯定的投资(因为最高法院在“解答”中未对出售土地用权的投资作比率限制,这一原则也适用于项目出售),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和平整场地,即开发土地所进行的基础工程和配套设施)、工程地质勘察、建筑设计工作已完成;(4)己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已获得施工许可证,完全拥有开工以上的条件。建设项目只有拥有这类条件后才能进行买卖。出售建设项目需完备的主要手续包含:(1)办理土地用权转受让批准、登记手续;(2)办理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的更名手续;(3)依据不同区域的管理需要,还应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者更名手续。《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是审理建设项目出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基本法律。实践中具体审理建设项目出售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小心严格区别推行建设项目出售行为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关系和界限,所谓实质条件即是建设项目出售应拥有的前述五个条件,它是审察认定建设项目出售行为是不是有效的基本要件。所谓形式条件即是出售建设项目需完备的前述三个主要手续,它是项目出售合同须履行的特定内容。由于,建设项目出售合同是一般交易合同而非要式合同。出让方拥有实质条件后,表明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已形成,且出让方对其拥有处分权,因此,实质条件是认定出售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效的规范。而出售项目权利只不过建设项目出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在项目出售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是获得对价,同时出售建设项目权利,受让方的权利则是获得建设项目权利,同时付出对价,办理建设项目出售更名登记手续只不过建设项目出售合同的履行内容和结果,因此,形式条件只不过审察认定出售义务是不是履行的规范。区别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审察认定当事人推行出售建设项目行为的效力及分清责任和是非的规范,对于拥有出售条件,但没办理建设项目出售登记手续这一特定履约内容的,可认定行为有效,判决责令限时完备手续,如此既充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规范了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民事审判活动具备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进步和健全起着积极的、要紧的促进用途、调整用途和服务用途的功能。从实质出发依法公正、适当的审理好房产项目出售合同纠纷案件,规范当事人的买卖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主管机关打造与房产业进步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规范奠定基础,是现在房产审判工作的一项要紧而艰巨的任务,本文只是在对海南房产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发表的探讨建议。以求起到抛砖引玉,发展办案思路有哪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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