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法、报警时间、报警人名字、联系方法,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址;
(三)职员伤亡状况;
(四)汽车种类、汽车牌号,是不是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类型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汽车的车型、颜色、特点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员的体貌特点等有关状况。
报警人不报名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想公开名字的,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法、报警时间、报警人名字、联系方法,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址;
(三)职员伤亡状况;
(四)汽车种类、汽车牌号,是不是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类型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汽车的车型、颜色、特点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员的体貌特点等有关状况。
报警人不报名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想公开名字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