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质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一个工作职位找到适合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适不适合其工作职位的一项规范,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不是与录用需要相一致的时间,防止用人单位遭受非必须的损失。其次,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空闲考察知道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不是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约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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