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薪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但不可以低于最低薪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别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别。被鉴别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职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别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薪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首要条件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薪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高于六个月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高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高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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