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国际筹资出租时,一般会先签个筹资出租合同,按合同的一般习惯,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名了才成立。但,有的人在确定筹资出租的时候,可能已经拿到出租物或是什么的,但承租人却还没有跟出租人正式签约。
事实上,在筹资出租中,虽然双方之间没签订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在实质履行合同了,譬如说出租物已经交给承租人了,那样合同事实是成立的。因此,这份合同依法就会遭到法律保护,合同已经成立。
签订筹资出租合同之后,目前虽然没签名,但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要承担下面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本身就对设施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包含已获得扣押令状或实行令状的债权人,但不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除该公约或出租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施方面的任何责任,但,假如出租人干涉了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或对设施规格的选择时那就要除外。
3、因为设施是什么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应由承租人负责。
4、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施的权利。
5、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用设施,使之维持出货时的状况,但适当的磨损和损耗除外。
6、假如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人直接签订,并把设施直接供给了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而不可以需要供货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同时承担设施损失的义务。
7、承租人在供货协议中的权利不应因为变更供货协议而遭到侵害。
8、假如设施未能按供货协议的规定出货、推迟出货、或是出货的设施不合格,此时,承租人有权拒收设施或终止出租协议。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错误、重新按供货协议的规定提供设施的权利。
9、承租人有解除出租协议的权利,并可收回预付的租金与其他事先已经缴纳的款项,但要扣除他运用设施,已经获得的合理利益部分。
10、假如不是因为出租人的过错所导致,承租人不能因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不合格设施而对出租人提出其他请求权。
11、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需要承租人出货应对租金、利息和违约金。
12、如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则无权按出租协议规定催付应对租金。
13、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公告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适当的机会,使其尽可能予以弥补,如承租人在可以弥补而又没采取弥补手段时,出租人有权催付租金和终止出租协议。
14、出租人没采取合理手段阻止损失时,那就是不可以获得违约金。
15、出租人有出售设施的权利,但出售时不应解除其在出租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可以改变出租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
16、承租人享有出售用设施的权利或出租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需要经过出租人赞同,而且还不可以妨碍第三方的权利。
当然,如果由于国际筹资出租合同双方有哪些矛盾纠纷的话,由于涉及的主体较广,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