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下二手房交易的风险
1、房东悔约
“跳价”时有发生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为房东跳价而导致交易没办法进行下去的状况最为容易见到。李小姐看中了联洋社区一套中邦风雅颂的挂牌房源,在中介方的联络下,与房东王先生达成了初步的购房意向,并签订了居间协议。于是,李小姐支付给王先生2万元作为定金,王先生签收并表示可随时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哪个知,没过两天,王先生忽然提出总价要上涨5万元,不然就要卖给其他人,令李小姐颇感意料之外。后来,中介职员获悉,原来是别家里介公司看到王先生的挂牌房源后与王先生获得联系,并表示有顾客想多出5万元购买他的房源,在利益的驱使下,王先生决定为了多赚5万元舍弃个人信用,这才“跳价”。
汉宇地产法务部高级经理施*华表示,在这种纠纷中,总是是中介方为了抢房源,而欺骗业主说“有顾客想多出×万买你的房屋”,而总是这个所谓的顾客是根本没有的。业主“跳价”转卖,不只牺牲的是我们的信用,一旦被购房者告上法庭,还会被需要退还双倍定金。但,在实质操作中,极少有“跳价”违约的业主退还双倍定金,只须下家不追究,一般也就将定金退还给下家就告一段落了。因为“较真”的下家并不多,因此业主屡屡“跳价”致使买卖没办法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
2、产权共有者反对
无效的居间协议
家住徐汇区的王老先生有子女共三人,生前一直与我们的大儿子生活,并受其一父母期的照顾。去年十月,王老因病过世,依据王老生前遗嘱,将它名下一处房地产留给子女三人,因为大儿子长期赡养老人,获得该房子产权的50%,二儿子与小女儿则各获25%的产权。今年1月上旬,王老的大儿子将该房地产委托挂牌供应。中介职员按需要将它房地产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复印备案,为其房地产挂牌做筹备工作。
但在员工核查其房地产证时,发现房子产权证附记一栏中标记:“该房地产为王×、王××、王××兄妹三人共有;其中王×占该房子产权的50%、王××与王××各占产权的25%……”。中介职员立即告知王老的大儿子,该物业如要挂牌供应,需要他们兄妹三人同时签字确认才能买卖。王老的大儿子表示,等找到下家时兄妹三人会同时签字确认。
不久,有用户丁先生表示对该房子有购买意向,与中介职员签订了“房子交易居间协议”,同时出货1万元作为买卖的意向金。中介职员随即与王老的大儿子联系,约其与其他两位产权人一同前往公司签署“房子交易居间协议”并收取意向金。
1月15日当日,王老的大儿子签署“房子交易居间协议”,声称其有代理权限并欲代其弟弟与妹妹在居间协议上签字,中介职员需要其出示另两位产权人的授权书以证明其具备合法的代理权。因王老的大儿子没办法拿出有效证明其具备合法代理权,中介职员暂时终止了该项买卖,并退还下家丁先生1万元意向金。
美联物业买卖管理部高级经理王-磊点评:交易买卖中所谓合法供应方即产权证上所有权利人,如房子产权为多人共有,在进行买卖时所有产权人需要亲自签署居间协议,该居间协议才真实有效,产证上的任一权利人如不可以亲自签署居间协议,需要有公证委托代理权限且权限明确的受托人签署居间协议。如共有产权人未全部到场签署居间协议,而下家业已签署了居间协议,该协议只能算部分有效。若中介职员未终止买卖的进行,则丁先生只可获得50%的房子产权。所以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协议的同时,要仔细核查房子产权证上的产权人是不是都亲自签署了协议,若任一共有产权人未签字确认,则可能致使购房者不可以完全获得房子产权,使得自己利益受损。
3、房东悔约
可恶的一房多售
,庄某买下浦东塘桥的一套公寓,面积109平米,总房价款为120万元。当天,庄某与业主胡某的委托人胡某签订了《房地产交易协议书》,并约定20日之前交房。庄某交了定金后,胡某将钥匙交给了庄某。而事实上,早,胡某已将该公寓卖给了另一位购房者曾某,总房价款为112万元。曾某在签订合同后出货定金1万元,一个月内又付了30万元房款,余款待房子出货后办理按揭贷款时付清。只等双方产权买卖过户之后,曾某就能入住房子。,就在庄某与胡某签订交易协议之前,曾某还曾需要胡某出货房子,并帮助办理房地产过户流程,可胡某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于是,,曾某将胡某告上法庭。
而庄某与胡某签订交易协议2个月之后,因为轨道交通4号线通车,胡某又感觉自己卖亏了,多次试图悔约,还多次带其他中介看房,同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操作转卖,被庄某准时发现并阻止。而胡某不断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进行过户,虽经多次协调劝导,但胡某没履约诚意。,庄某也将胡某告上法庭,需要判令他与胡某签订的房子交易协议合法有效。当两位购房者同时将业主胡某告上法庭之时,胡某一房“二嫁”的把戏才得以揭穿。
美联物业买卖管理部法务主任张*露指出,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房价大幅上涨,定金或违约金与上涨的房价相比微不足道,卖方在巨额差价面前宁可以丧失诚信和承担违约金为代价反悔。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交了定金,拿到钥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登记过户了,买卖才算完成。此案中,因为先后两个购房者均未与业主办理正式过户流程,因此法院会以签订交易合同的时间先后来断定,将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需要业主胡某履行与曾某先签订的那份交易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过户买卖。而与庄某后签订的那份合同将被判为无效,但适用定金法则,业主胡某应该退还曾某已付的所有房款,并双倍返还曾某支付的定金。
4、同住人反对
售后公房的意料之外风险
黄浦区某新村内的一套公房房源因交易纠纷闹上法庭,日前已获判决。业主刘某因欠孙某钱财,而将自己持有些一套坐落于黄浦区的售后公房“抵押”给孙某,并公证委托孙某挂牌供应,所得房款用来还清债务。刘某在与购房者夏某签订了正式交易合同之后,马上办理产权买卖时,区房地产买卖中心经过产权调查,发现刘某持有些这套房子还有其另外两个亲戚长期居住。于是房地产买卖中心提出,虽然此套售后公房地产权证上只有刘某一个人的名字,但须得到同住人签字赞同供应时,方可办理产权买卖手续。
但,同住人均表示不想签字,过户流程没办法办理。而此时,购房者夏某已经支付了七成房款,并约定在过户当天支付剩余房款,见买卖没办法进行,夏某便需要刘某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及房款,但业主则表示,收到的房款已用于还债,没办法退还。于是,夏某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者所有定金及已付房款,并赔偿20%违约金。
汉宇地产法务部高级经理施*华剖析,“须同住人赞同方可供应”这一规定很特别,现在上海仅黄浦等三个市中心区的公房房子供应时适用此规定。依据上海《一九九五年供应公有职工住房的策略》推行细节的规定,若要购买公房地产权需要征得其他具备购房资格的同住人赞同并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但在实践中,一部分购房人受利益驱动,在未征得家庭成员赞同的状况下,通过私刻或盗用图章、伪造签名的方法获得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而一些公房供应单位对此类协议也疏于实质审察,即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购房人在获得公房地产权后立马上房子再行出卖,以达到独吞房款、中饱私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