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伴随国际贸易范围的拉大,除去可以做国际货物交易,拿着我们的技术出去投资等,目前还可以去国际市场上出租设施,因此拿取肯定的收入。不过,由于事先没看确定设施的权属,在签好出租合同之后才发现出租的设施还在被抵押。
事实上,在筹资出租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要按规定履行下面的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出货出租物;
2、承租标的物之缺陷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方。
2、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帮助义务;
3、不变更交易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约的不作为义务。
4、有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出租物不是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出租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出租物不符合出租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出租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出租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出租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6、权利缺陷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和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缺陷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倡导任何权利(包含不被第三人倡导常识产权)。
7、对第三人导致侵害的免责。
3、承租人的义务
1、依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用出租物并担负出租物的修理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出租期间届满时返还出租物。
在明确合同中各主体的义务之后,假如租的设施是被抵押了的,那样目前即便签订了筹资出租合同,那也会干扰实质用。不过,你目前第一可以先看看有没合同约定,有就按合同上的约定的处置。一般这样的情况可以选择先找他们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就要准时去申请仲裁或是其他解决方案。
最后,由于筹资出租合同引起纠纷,想要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毕竟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而且仲裁地和诉讼地可能不在我们的国家,那样建议最好可以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