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定义
依据国内《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推行的未明显超越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不合法的具备侵犯性并且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其包含一般违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别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推行。其起因条件就是存在着具备社会风险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需要有不法侵害存在。包含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2)不法侵害需要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一般限于具备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3)不法侵害一般应是侵害人所推行的。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可以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推行阶段,这个推行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没有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重点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时,不可以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依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全方位剖析。
2、终止时间。在不法侵害终止将来,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权利已经消失。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不是排除为其客观标准。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需要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推行防卫,而不可以对无关的第三者推行;至于不法侵害者是不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与精神患者推行的不法侵害,只须具备紧迫性,不管事前是不是了解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方法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的目的需要是出于正当防卫,即具备防卫意图,是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认识原因。是指防卫人意识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意志原因。是指对防卫行为的是在自觉支配下,推进防卫人推行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的目的。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可以超越必要的限度(能阻止他们对我们的侵害),导致不应有些损害。是不是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导致重大损害,是不同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为了预防防卫权的滥用,新刑法也相应地作了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要限度”指的是可以制止不法侵害发生或继续所必需的能力或范围,其是需要防卫行为需要与侵害行为相适用。、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与导致这种损害结果的方法、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原因的统一。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原因之一。
(三)、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状况下所推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没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依据该款规定,推行无过当防卫,第一,需要拥有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有关条件。第二需要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等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并不是以概念的方法加以规定,而是使用了列举总结的方法。这里所列举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防卫人的生命安全遭到威胁,因此需要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方法,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对此新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导致重大损害。其特点是:(1)在客观上推行明显超越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导致了重大的损害。(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备罪过。但其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应当依据防卫人推行的具体行为的性质,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有关条约予以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国内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由于:(1)从主观上来看,防卫人具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所导致的重大的害处具备过错,但和一般其他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社会风险性较小。(2)从客观上来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因为存在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所以防卫过当应当仅对超出限度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应当从以下原因考虑:
1、防卫目的。在过当程度相同的状况下,其防卫行为是何种动机,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别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导致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风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紧急过当,则罪行紧急,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以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充分考虑。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5、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干扰,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五)、非正当防卫行为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推行正当防卫时,超越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导致了不应有些风险行为。
2、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办法促进他们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他们的行为。其虽然存在着肯定的不法侵害,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因为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备犯罪意图而没防卫意图,客观上推行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第三者,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推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即加害于没进行不法侵害的别的人,使其遭受损害。对于防卫第三者应当依据以下三种状况处置:(1)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2)出于侵害之有意的,应以故意犯罪论。(3)出于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备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没有,因为行为人猜想、估计、判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推行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觉得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是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一样的处置。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1)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2)假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3)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没过错,其风险结果是因为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是什么原因引起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筹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法侵害没现实地发生,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6、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公民推行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继续,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推行侵害,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互相斗殴。是指双方均出于侵害他们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参与者在主观上都是由不法侵害的故意支配,客观上推行了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状况下,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8、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正当防卫是以保护合法利益而推行的,而为非法利益推行的所谓防卫行为缺少防卫的首要条件条件,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如为保护毒品而推行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可以及的紧急状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生活财产安全,是需要有相应限度限制的。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益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准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的惩治犯罪,守卫社会稳定有着积极要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