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一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汽车,用户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用户对汽车负有修理保养以确保汽车处于好运行状况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小心审察以确保汽车出货适合驾驶员员用。用户虽然丧失对汽车的支配,但其自愿舍弃且目的是为了获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用户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用户应当对运营汽车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职员险来解决汽车运营风险。
2、原用户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作出的回话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原用户是不是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因汽车已出货,原用户既不可以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可以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利,因此原用户不应付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人觉得,这一回话是基于将机动车辆视为与一般动产无异,根据动产所有权依出货而转移的理论,无异具备肯定合理性。但,伴随《民法典》之生效,以上解答应该与《民法典》抵触。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和消灭,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不应仅仅理解为善意购买者,应当包含受害者。
在19世纪,侵权法的一大原则是“为自己责任”,但伴随工业化的进展,危险责任的出现,致使行为与责任离别。汽车无疑是个危险物,物的所有人对自己汽车应当承担责任,在没变更所有权登记之前,广大不知情的民众只能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向登记权人倡导权利,即便在诉讼过程中,已查清汽车已实质出货,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有益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