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规定的范围有什么
工伤认定规定的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致使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手段使工伤职工得到准时救治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赞同,申请时限可以适合延长。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③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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