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上关于反倾销税的有关规定
为预防最后确定实质缴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后估算的数额之后,一般在12个月内最长低于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假如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越了最后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后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假如欧盟最后裁定对某公司商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商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商品的出口价格事实上是不是提升或减少。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越该进口商品的实质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需要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能超越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能超越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越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很必要的。反倾销税
(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有关产业导致损害或损害威胁,或紧急妨碍进口国某有关产业的打造;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拥有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推行征收反补贴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