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是一名教师,趁暑假期间陪爷爷、奶奶一块去广西旅游,并与某旅游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上星期,该旅游社组团出发后不久,导游称旅游社针对65岁以上老人要收取每个人200元的“老人照顾费”,因我爷爷、奶奶都已逾70岁,便需要大家另外支付400元的成本。我不想在旅游过程中导致老人家的不愉快,就交了成本。但旅游过程中旅游社并未提供任何额外的照顾,并且由于暴雨,事先约定的部分景点行程也被迫取消。回来后,旅游社未退还大家任何成本。请问,我可以需要旅游社退还收取的“老人照顾费”与未去的景点成本吗?胡女性
胡女性:
你可需要旅游社返还增收的“老人照顾费”与因不可抗力在旅游中变更旅游行程而降低的旅游成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的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成本,旅游者需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你与爷爷、奶奶的旅游行程中,旅游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并未对老人提供特殊照顾,仅以你爷爷、奶奶年龄已超越65岁而增收“老人照顾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你可需要旅游社返还。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缘由变更旅游行程,旅游者需要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降低的旅游成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因天气缘由致使旅游社降低了旅游行程中的约定景点,应将相应的成本退还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