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有什么程序
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建议。
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建议。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状、反诉状看法。
法庭辩论要根据什么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状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如果论证我们的看法和倡导,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建议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觉得原告和被告都侵有我们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倡导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我们的合法权益应遭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针对他们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他们当事人倡导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职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职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参考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建议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需要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能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法庭辩论时,审判职员不能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建议,不能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假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很难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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