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刘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已离异,通过交往,男方于2003年携带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在萍乡购买了产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522元。购房后,双方一同出资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同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一同生活到今天。在一同日常,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很难一同生活在一块,女方起诉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分割一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对本案的处置有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一同共有财产处置,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一同财产处置。根据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子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建议觉得,处置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一同财产并不是一模一样。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一同共有财产处置,但并不是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置,而是原则上根据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子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系双方一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同男方出资大多数,房子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平均分割。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块典型的因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子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这一点没争议。
但,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置是不是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根据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觉得,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置。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可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置,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置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90条“在一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置;没协议的,应当依据等分原则处置,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合照顾共有生活产生活的实质需要等状况。但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的规定,因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出资了大多数,依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子并装修与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质状况,本案可以房子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适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