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成本的规定有什么
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推行细节》
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成本: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需要费;
创造专利申请实质审察费、复审费;
专利登记费、通知印刷费、年费;
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著录事情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成本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推行细节》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节规定的各种成本,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法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与缴纳的成本名字。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没有办理交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成本的,以缴纳当日为交费日;以邮局汇付方法缴纳成本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交费日;以银行汇付方法缴纳成本的,以银行实质汇出日为交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成本的,当事人可以自交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需要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需要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需要优先权。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请求实质审察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节规定的有关期限内缴纳成本;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通知印刷费和授与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八条授与专利权当年未来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公告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根据每超越规定的交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九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节规定的有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近日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情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节规定的各种成本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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