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与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情。
(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含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留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含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含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用权纠纷等。
4)房子纠纷。包含房子确权纠纷,房子交易、用、出租、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包含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含侵害别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商品水平不合格导致别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导致的纠纷,侵犯别人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含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常识产权纠纷。包含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别人商业秘密纠纷,创造、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出售、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含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置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不是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这种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首要条件条件是需要先由有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能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类型尚不可以包含进来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置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对于有关问题的回答,期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