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是犯罪分子本人实质所有些财产及与别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别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别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些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成本。以保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能没收是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些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些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一同所有些财产中应当是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别人共有些财产,是别人所有些部分,也不能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成本。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能没收是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些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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