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可以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的肯定比率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跨统筹区域户籍职工,本人需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且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3、住院伙食费: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成本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最长低于二十四个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薪资为基数计发24个月的本人薪资。
6、伤残津贴: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本人需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按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薪资为基数,计发15个月。
8、安家补助费、差旅费: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9、康复性治疗的成本: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别工伤残疾等级后,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修理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平时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使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商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商品,成本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