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签订协议是非常容易见到的一种法律行为,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其本身对于规范当事人行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具备积极推动作用。但若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就大概损害一方的利益。对于此,本文将介绍下显失公平的协议签了是不是有效的问题。
显失公平的协议签了有效吗
显失公平的协议,即在协议中有显失公平的条约,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对于显失公平的条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约。假如在一年之内不可以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假如撤销权消灭后发生纠纷,该条约对合同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届时一方倡导该条约显失公平,一般不会遭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九10日内没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舍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九10日内没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舍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对于签了显失公平的协议的,应当及早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有关条约,时间是在一年内。不然,将非常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到时将会损害自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