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普法网

普法网

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www.ksdkrw.com 2024-08-16 行政诉讼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尚未审结前(假如在立案之前就发现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一般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适用的是程序法,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即当事人没程序上的诉权,或没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一般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较少适用,假如二审或再审时发现案件不应受理的则可以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当然,假如二审或再审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应受理但已作出实体判决,也可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涉及的程序性事情的规定,只须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可重新提起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他们提出实体权利需要,由于当事人的实体需要没实体法上的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包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和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实质是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适用,依据的是各种实体法律、法规。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的断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让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即便原告提出了新证据,原告亦不可以对既判已生效的事实重新起诉,只能对原审的判决申请再审。

Tags: 行政与行诉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证据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