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特点
贪污罪的特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主体:贪污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是国家员工。这包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委推广托管理或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
借助职务便利:行为人需要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活动。这种便利可能源自其在组织中的职位或者对公共资源的控制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的核心行为是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点是不同于普通偷窃或诈骗的重点特点,由于这类犯罪一般不涉及职务上的便利。
侵犯的客体:贪污罪同时侵有两个客体,即国家员工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而公共财产所有权则是次要客体。
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依据贪污数额的大小而定,可以从轻微的罚款到重大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贪污罪是一种紧急的职务犯罪,其特点在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便利进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对国家公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双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