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法律依据
支付途径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根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到外地治疗)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停
工
留
薪待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规范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同意工伤医疗的
原薪资福利待遇
不变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
用人单位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质需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
伤
残
待
遇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本人
薪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本人
薪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1项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本人
薪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项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津
残贴
一级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方法,根据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方法实行
本人薪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项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项
用人单位(很难安排工作的)
六级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项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可以自理
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