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行贿纳贿案件过程中,会遇见一些国家员工的近亲属,包含其他有特殊关系的职员,在一些企业单位,挂名领取薪资或者其他报酬。类似的现象,有两个特征,一是领取薪资的职员与特定的国家员工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或者虽然没血缘关系,但具备某种特定的利益关系,现在,法律上界定此类职员为国家员工的“特定关系人”,二是给予报酬的单位多为私营企业,且报酬的名目多变。
对于以上行为,能不承认定为纳贿呢?依据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讲解,基本上将此类行为区别为三种状况,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资的,由于没给相应的企业单位提供对应的劳动,与直接同意财物没实质不同,应以纳贿论处;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资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资水平的,本质上应是变相纳贿,但考虑到目前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薪资发放不规范,怎么样认定实质领取的薪资与正常薪资是不是相当与怎么样认定纳贿数额,均存在肯定的困难,因此,对于此类状况法律很难准确界定;三是特定关系人提供了正常的工作而领取薪资的,没有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可以以犯罪处置。
三种状况的区别只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简要概括的归类,但每个具体的案件,未必完全准确的符合以上三种状况之一。
再多的法律条文也只能是概括性的,不可以面面俱到,而日常的状况却是千变万化的。实质发生的问题,需要相应的证据来再现,包含时间和空间的变化等多种原因,又影响了证据准确反映事实的特质,所以,对于每个案件,都要在认真剖析的基础上,慎重作出结论。(大成律师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