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不少交易机动车辆后因为某种缘由没过户,但机动车辆交通肇事后卖方是不是应承担连带责任?卖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机动车辆卖出后卖方已经不是实质控制人,卖方从机动车辆上也不再获得利益,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原用户是不是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原用户是不是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觉得:
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因汽车已出货,原用户既不可以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可以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用户不应付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