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服饰公司职工。前两天服饰公司办公室公告,因停水饭店没办法提供中式快餐,请各位职员午饭自理。当日中午,李某即与3位同事到一家饭店就餐。让人意料之外的是,李某等人用完餐回家的路上,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冲撞上来,将李某右臂和左手大拇指撞成骨折。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司机逃逸。现李某住院已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却无人过问。为此,李某向服饰公司提出需要享受工伤待遇。但服饰公司觉得李某的受伤是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没办法律依据,拒绝为其办理工伤手续。单位的说法合法吗?李某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工伤”顾名思义为因工负伤,其中的“工”就其本质而言,指劳动者履行职务(业务)的行为或实行维护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来信咨询的状况涉及的焦点主如果就餐后回单位的行为是不是系“工”行为。当然,大家应当第一一定的是,就餐后回单位的行为是前往上班地址的行为。上下班是职员开始工作和结束工作需要经过的阶段,所以职员从住处到上班地址与从上班地址回住处的行为,与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上下班途中的行为应视为“工”行为。依据1日推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本案剖析,李某是因单位饭店停水才外出就餐的,其就餐后回单位的行为是上班途中的行为,因此其途中因事故而受的伤应是工伤,服饰公司理应为其办理与工伤有关的手续,并落实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