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化名)原是某仪表公司职工,在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职位工作。26日,王*名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职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职位的步骤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别,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公司觉得,王*名是企业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职位工作,事发当天,王*名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职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职位开机操作致使受伤。因其受伤并不是在本职职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本案中,王*名虽不是在本职位工作时受伤,但帮助其他职位仍然是工作缘由,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三个基本要点,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因工作缘由致伤,同时也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的无过错原则与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因此所作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