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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产品房可能存在什么陷进?

www.fyrzjs.com 2024-08-28 房产纠纷

在产品房交易中,强势的一方一直是开发商,处于劣势的一方一直是购房者。所以,购房者常常掉进开发商的卖房陷进中。那样,购买产品房可能存在什么陷进?买房者对于可能存在的陷进应该注意什么?

购房的陷阱与对策: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房产市场各类型型的房子不少,作为购房人必须要了解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消费层次,不可以妄自菲薄,也不可以好高骛远,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明确自己应该购买哪一类产品房后,更为要紧的是知道开发商的售楼资格。因为开发商与购房人存在着紧急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双方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实践中曾出现开发商借助集体土地开发房产、开发商卷逃预售款和在预售房产上设置抵押等状况,紧急侵害购房人的权益。

2、看清“内部认购”真面目

很多开发商在楼盘预售前,喜欢搞内部认购,一为造势,二为摸底,都是为预售作筹备。而对于购房人来讲,相对而言,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肯定的吸引力。对此,笔者觉得,因为内部认购行为政府不认同,也没纳入管理,产品房的内部认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

一是开发商还没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用权出让金,致使以后很难获得房产证;

二是该产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以后购房人获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子所有权;

三是因为内部认购合同没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或许会将房子一楼多售。因此,购房人切不可由于内部认购产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粗心大意。

3、慎签认购书

在实践中,为了尽快销售产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产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产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肯定数额的款项。但总是在正式的产品房交易谈判中,又由于对具体条约的争议,不可以签订正式的产品房交易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不是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觉得,假如认购书含有产品房交易合同的主要条约,如产品房的地方、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产品房认购书具备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假如认购书没含有产品房交易合同的主要条约,则认购书只不过没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4、确定适当的付款方法

为加快资金回笼,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人提供肯定的打折,有些经济条件优越的购房人也乐于一次性付款,以免麻烦。但这种做法其实存在肯定的风险,假如开发商开发烂尾,购房人极大概血本无归。因此,购房人应尽量争取根据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支付房款,如此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防止以后被“套牢”。如在合同中约定签约时支付房款的10%,签约后开发商应保证工程应建至四层完工,购房人再付10%……等等。

5、明确约定收楼标准

对于产品房出货用的规范,《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即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出货用。住宅小区等群体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项目包含: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状况;城市规划需要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状况;单项工程的工程水平验收状况;拆迁安置策略的落实状况;物业管理的落实状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6、规范产品房面积增减的处置

产品房的建筑面积是以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而合同的签订总是在测绘之前,因此,合同约定的产品房面积总是与实测面积不相符。

对于面积增减的处置,建设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的公告》有明确的规定,即:

产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质面积发生差异的,根据合同约定处置;合同未做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7、知道按揭的办理办法

大多数开发商都在售楼广告中写明提供多少年的几成按揭,并列出月供多少,以示供楼是件轻松的事情。有些购房人也以为签了合同缴了部分房款,并提交了一系列按揭申请文件后,就能放心等待入住了。

事实上,提供按揭的是银行而不是开发商,银行对购房人资信进行调查后,可能不会批准提供按揭。实践中也存在开发商把按揭作为一种销售方法,明明没却肆无忌惮地宣扬。

假如银行不批准按揭或根本就没有按揭,而购房人已缴了一部分房款,那购房人则十分被动。最好的办法是购房人在产品房交易合同中对按揭申请得不到批按时怎么样处置做一明确规定。

8、追究交楼违约的方法

有些购房人总是会遇见这种情形,接到开发商的交楼公告书,兴冲冲地到楼盘一看,产品房的很多设施都没到位。对此,有些购房人急于入住,直接收楼。有些购房人则以书面方法明确公告开发商不同意出货,并需要开发商承担迟延出货的违约责任。两者的处置其法律后果是不同。前者收楼后,即便产品房根本不适于居住、用,购房人也不可以需要开发商承担迟延出货的违约金。

当然,假如产品房存在水平问题,已收楼的购房人还是可以需要开发商赔偿因水平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失,但这与开发商承担迟延出货的违约责任是两码事,而且证明房子的水平问题的困难程度是相当大的,获得赔偿的本钱较高。相反,因为开发商已明显违约,后者需要开发商承担迟延出货违约责任的困难程度就小多了。

9、知道预售产品房出售的条件

在房产买卖中,存在预售产品房出售的情形,即原来的产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尚未竣工的预售产品房再行出售给别人,俗称“炒楼花”。因为预售产品房出售有益于出售人的筹资,对受叫人而言,可能有价格上的打折,而国家又能增加税收,因此,“炒楼花”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却一直客观存在。但因为“楼花”毕竟不是现楼,其中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购房人全方位知道出售人原来合同的具体状况后做决策。简单而言,假如出售人已付清全部价款,预售产品房的出售无须事先征得作为预售人的开发商赞同。假如预购人尚未付清价款,则出售事先须征得预售人的赞同。假如出售的产品房办理了按揭,则状况更为复杂。但无论何种状况,预购人需要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出售合同才能成为出售人,未登记备案的产品房交易合同项下的预售产品房不能出售。

对于购房容易见到的陷阱可以事先进行知道,见招拆招,做个精明的买家。

Tags: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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