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电话公告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同意询问,但,当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后,有时却不会被认定为自首。那样犯罪嫌疑人接公安机关电话投案的,就不算自首了吗?
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是不是构成自首的,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人觉得是,有人觉得不是,但多数看法觉得是自首的。
《刑法》规定,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手段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因而,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或在同意询问中,如实供诉罪行,是不是构成自首的重点,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自动投案”。
事实上,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1、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投案,是不是想到公安机关同意讯问,完全是出于其自动决定的。在接电后,犯罪嫌疑人自己想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2、公安机关的电话,不是传唤,不是讯问,更不是强制手段,不可以仅仅由于公安机关打了个电话,就直接否定犯罪嫌疑人没自动投案。
3、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同意调查谈话的电话公告后,自己到案,明确表示来投案或者来交待问题,并自愿如实供述我们的主要罪行,自己到案的就应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因此,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而可以从宽处罚。如果对此、对自首仍有疑问的,可找个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