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租客在租房后,会由于各种各样缘由不想在继续出租,就会需要解除出租合同。但,在房东没过错的状况下,租客能否解除出租合同呢?换句话说,房东能否需要租客继续履行房子出租合同呢?
房东无过错租客可有代价提前解除出租合同
在实践中,依法签订的出租合同,原则上双方都要遵守并履行的,任何一方违约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守约方都可以需要继续履行出租合同,除非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出租合同的情形。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而,在房东无过错,且没有不可抗力的的情形时,租客由于单方缘由需要解除出租合同的,是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房东可以需要继续履行出租合同。
当然了,租客确实不想在租的,可以提前需要解除出租合同,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资金债务或者履行非资金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他们可以需要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以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需要履行。
而租客不想继续租房,应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一种状况,由于即便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出租合同的,租客极大概被迫将房子空置,导致社会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因而,法院总是会判决租客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房东相应的损失。
因此,尽管在房东无过错时,租客可以需要提前解除出租合同,但总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议审慎考虑。若对此仍有疑问的,建议找个出租合同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