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了解,在抚养费等财产纠纷案中,原告达到法定状况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实行。而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在涉及财产的行政纠纷中,譬如领取低保等保障金时,原告起诉之后,可以积极向法院申请先予实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实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成本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状况紧急切需要要先予实行的案件。
而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以下几个案件可以申请先予实行:
1、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
2、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3、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工伤;
4、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医疗社会保险金。
注意,并非在这几个案件中即可需要先予实行,原告需要满足以下的法定条件:
(1)案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原告生活;
(3)原告需找法院申请先予实行。
而在民事诉讼中先予实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了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不预先达成有关的权利,那样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见很大的困难,就像行政诉讼中不先给保障金等将影响原告的基本生活一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所谓给付之诉即是需要他们给赔偿金等案件。
(4)被申请人要有履行的能力,假如根本没履行能力,那样就谈不上需要他们给什么了。
最后,在实质日常,还有的人是在申请低保的时候跟有关部门产生纠纷,因此起诉到法院,由于这样的情况下是低保资格的问题,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即不可以需要先予实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