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申请人有申请仲裁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有权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权一同选定或者一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一同选定或者一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申请仲裁员回避权。对仲裁员有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采集、提供证据的权利。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采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
进行质证的权利。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有权发表我们的建议和倡导,反驳他们的请求。
约定不开庭仲裁和公开仲裁的权利o
申请人可以舍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自愿调解权。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自行和解权。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实行的权利。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是我们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他们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好友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