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行政强制手段中的一种,看到行政执法职员查封也是较为容易见到的事情,被实行查封的财物一般不能去处置。假如被查封财物发生损毁,此时应该找哪个负责呢?
一般来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被查封的财物有保管的义务,发生财物损毁可以找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置。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能用或者损毁,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合、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能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损失行政机关现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成本由行政机关承担”
由此可知,对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财物导致损毁是什么原因可能有行政机关擅自动用导致的,行政相对人擅自动用导致的,第三人擅自动用导致的。若是行政机关擅自动用的话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第三人擅自动用的话,应该也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导致损害的,根据下列规定处置: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成本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导致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根据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毁的,可以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可以恢复原状的,根据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常常性成本开支;
(七)对财产权导致其他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