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以达成,债权人一般会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是会签订担保合同,但并非所有状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签订的担保合同或许会由于合同主体不服、形式不当而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具体来讲担保合同会由于下列几种状况而无效:
1、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倚赖在主合同之上的,假如原先的主合同无效的话,那样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2、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
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资质,从而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来讲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婴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职员不能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别人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
国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的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下列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些土地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婴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4、超越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没行使权力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担保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当然,若是使用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担保合同是有效存在的,但没明确担保的方法,对于这种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根据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责任非常重,因此在确定担保合同有效之后,还要明确保证的方法,防止承担过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