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怎么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没办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更不是越少越好,笔者觉得,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肯定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案件状况,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原因,参照肯定的规范使其赔偿数额适合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方法、场所、行为方法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缘由、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含侵权的方法、行为方法、侵权的场所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与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状况、经济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原因。
2、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导致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不是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与影响程度。影响较为紧急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状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假如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紧急精神损害的状况,应作为特殊状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双方责任原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辆驾驶方为过失的状况下,根据民法典123条规定,假如证明被害人是有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参考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原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状况、家庭情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原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达成实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现在国内各区域经济进步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区域支付肯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用途;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区域却需要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有哪些用途。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进步情况亦应作一原因予以考虑。
6、最高赔偿限额原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明确规定,都倡导赔偿数额不适合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状况下,譬如江苏,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状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适合超越此限。而没限额规定的区域,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有关保险条约在产品经济的条件下,假如机动车辆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现在国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约”,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