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别人强奸需要什么证据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
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别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3、精斑检验鉴别、DNA鉴别: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安全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种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别结论予以印证。
4、被告人口供及有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确定是不是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址、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与报案时间等状况综合研究确定。
2、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害处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含犯罪的预备、推行、未遂、暂停和既遂,但,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职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如果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需要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需要必须要查获犯罪人,更不需要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首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点,但妇女未告发,将来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假如在首次强奸之后,男方借助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使用威胁办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的暴力程度其实也是蛮高的,主如果为了压制被害女人的反抗,在这种状况下就比较容易导致女人人身受伤。所以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复杂的,包含女人的性自由权和人身权。当然也只有在认定构成了强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有时候,犯强奸罪的都是男子,但妇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时候,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一同犯罪进行处罚。应当根据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根据刑法有关条约论处。是不是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证据判断。因此,在发生强奸案后,受害人必须要尽快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便捷侦查机关可以采集到有效证据,假如间隔时间较长的话,公安机关大概就不会立案了,由于此时的证据大多数都已经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