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时,为确定双方达成合作,一般会价格让他们抉择,假如合作方不认可或由于其他,那样便不再签订合同。但,由于他们了解了价格,无过错方因此受有损失的,就会倡导赔偿缔约损失。不过,能否倡导赔偿,要先知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按规定,缔约时出现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譬如为制止合同一方跟别的人达成合作,假装要订立合同,并跟他们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是提供不真实状况。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要积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譬如商品的价格、性能、缺陷等状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用商业秘密。由于双方磋商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即便后面是不是达成合作,另一方都获知了基本信息。
假如获得信息的人又将该内容扩散出去,或是提供给别人并从中获利等,那样即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譬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做过承诺,之后许诺方又违背的。
因此,双方为达成合作进行磋商,并且一方已经如实价格,但最后还是没合作的,那样获得价格的人没泄露该消息,或是不正当地用该商业秘密,通常来讲,即没有缔约过失赔偿问题。
另外,磋商时一方获得价格后,双方最后又没达成合作,但无过错方因此遭到损失的,那样便可以参考实质状况请求缔约过失赔偿。假如损失较大,并且也较难确定赔偿的,建议必要时找个专业的合同律师介入。